关于修订印发《宿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凯发官网入口
宿财库〔2023〕40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参照《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库〔2022〕1378 号),我们对2018年印发的《宿州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反馈。
宿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
2023年3月27日
宿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强化市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等账户构成。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依规设立的实有资金账户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再有指标、后有支出”的原则,按照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进度以及月度用款需求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二级预算单位;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部门。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具体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配合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对财政性资金支付和银行账户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认定具备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中确定。代理银行受托承办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零余额账户。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开设、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系统内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按日进行清算。资金支付与清算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用于管理核算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专户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开立、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现金流预测
第十九条 现金流预测是用于对财政国库现金流量的控制,以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资金使用方案的合理预计为依据,通过编报分月用款计划方式反映。预算指标下达后,单位按照预算指标、项目支出进度以及月度用款需求等,分月编制用款计划。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及支出进度等,向预算单位批复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编制非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预算单位统发工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款计划的,需按规定申请额度追减,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恢复预算指标。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资金支付。
第四章 支付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验审核后,将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预设校验规则,对支付申请进行动态监控,监控无异常的,通过一体化系统发送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统发工资支出,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相关部门核定的统发单位应发工资数据,扣除单位代扣代缴款项,开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将工资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支出,由预算单位依据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及验收报告、合同等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预设校验规则,对支付申请进行动态监控,监控无异常的,开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财政非部门预算支出,由财政归口业务科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复核确认后,开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市级公务卡管理规定,遵循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于非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刷卡支付。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日汇总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向国库单一账户开具划款凭证及所附划款明细,办理资金清算。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根据代理银行划款申请,核对财政部门同日报送的额度信息,通过资金汇划系统,将代理银行当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相关零余额账户或者商业银行在支付清算协议中指定的清算账户。
第三十三条 营业日终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余额应为零。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已办理支付并清算的财政资金,因收款人账户信息错误等原因被退回,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原渠道退回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退回资金清算后,财政部门区分当年退回和跨年度退回资金两种情形,按照规定程序恢复预算单位用款额度或生成跨年度退款指标,预算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支付申请。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六条 财政总会计对国库存款账户按财政总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三十七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各业务主体按照“谁差错、谁负责”的原则,对差错项目按有关规定做更正处理。
第三十九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定期、及时核对账目,出具报表。
第六章 动态监控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财政性资金支付活动及银行账户进行动态监控,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防范资金支付和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
第四十一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规定,按照预设的预警规则,监控财政性资金支付,进行分级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级次,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实有资金账户实行动态监控。
第四十三条 动态监控预警规则实行目录管理,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定期修订完善监控预警规则。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及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选择代理银行,提供信息技术支撑,构建国库集中支付内控管理机制。
(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核查。
(四)负责协调人民银行、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库集中支付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人民银行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改革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财政性资金清算。
(三)认定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资格,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相关报表。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四十七条 代理银行主要职责: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准确办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及相关清算工作,定期对账。
(二)与人民银行签订财政性资金清算协议,及时、准确办理集中支付清算业务,定期对账,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三)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提供财政支出日报、月报、对账单等。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挪用,延迟付款,并协助财政部门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控。
(五)按规定开发与维护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的银行端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联网,按要求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反馈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妥善保管有关支付凭证及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强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三)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三)负责编报分月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规定提供国库集中支付申请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除政府或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四)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五)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财政性资金被骗取、滥用、浪费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纳入事业收入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资金支付,比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五十四条 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宿州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宿财库〔2018〕19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