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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法·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一(私募基金、养老领域)-凯发官网入口

发布日期:2024-09-18 14:52 来源: 新黄河客户端 编辑:金融稳定科 阅读次数: 字号:

一、私募基金型——沈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况】

20157月,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20165月至20206月,沈某某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以该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以为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设立私募基金产品,通过业务员宣传推荐、召开产品说明会等公开宣传途径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承诺给予7%12%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到期后返本付息,向社会招揽投资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等方式非法集资。经审计,沈某某向617人非法集资共计1.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9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日益富足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部分不法分子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利用新生事物,冠以众筹平台、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私募基金、p2p网络借贷等领域,冠冕堂皇地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以私募基金为噱头对外宣传,虚构基金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通过本案,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可以着重从辨识被告人是否假借私募基金的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实,是否承诺或变相承诺高额利润,是否违规扩大私募范围、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角度,辨别看穿被告人的各种伪装,认清其非法集资的本质。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打着金融产品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严厉惩治,具有典型意义。

二、养老服务型——某养老产业公司及薛某某、翟某某等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件情况】

20161月至20209月期间,被告单位某养老产业公司及被告人薛某某、翟某某等12名被告人,利用该公司经营的养老机构,通过业务员口口相传,介绍集资参与人到公司投资养老服务项目、购买养老产品,承诺到期后高息还本付息,向15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7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33亿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养老产业公司、被告人薛某某等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养老产业公司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翟某某在内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三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积极清退违法所得的个别被告人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提供赠品、免费旅游、高额返利等为诱饵,借助投资养老项目、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明知无法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仍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实施非法集资。通过本案,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老年投资者要擦亮眼睛,选择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谨慎投资高额返利项目,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拒绝侥幸心理和贪图便宜心理,守住自己的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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